产品定义

  进口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确定承诺。

  功能

  1. 开证银行的保证付款作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进口方在规定期限内获得代表货权的单据以及信用证规定的各种检验证以后方开始付款。信用证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2. 融资作用。信用证业务由于银行的介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开证行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银行可以给开证申请人一定的信用额度,这样,开证申请人就不需要交足额保证金,避免了资金大量积压。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以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如有困难,可以用进口押汇或信托收据等方式给进口商融资。

  适用客户

  信用证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基本要求。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

  2. 付汇资格。审查开证人在外管局的企业分类,是否具备开立信用证的资格。

  进口信用证业务流程

  1.申请

  (1)本行对客户进行准入审核;

  (2)本行为客户申请授信额度,落实批复条件意见,受理客户开立/修改信用证申请材料。

  2.审查

  本行对开立/修改信用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单证审查意见。

  3.授信与开证

  (1)本行落实客户开证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后,占用客户开证授信额度;

  (2)本行在国际结算系统中读取出账通知编号,录入开立/修改信用证信息;

  (3)本行对外发报开出信用证/修改。

  4.来单审核

  本行收到国外银行交单后,对照来单行索汇面函清点单据,核对单据种类和份数,根据信用证条款和国际惯例进行审单。

  5.退单/承兑/付款

  (1)若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单据不符点,要求拒付时,应提交盖章的拒付通知书,本行凭此对外发出拒付通知,并将全套单据退回寄单行;

  (2)来单不存在不符点或客户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本行通知客户办理承兑/付款手续;

  (3)远期付款条件下,客户提交已盖公章、同意承兑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本行发出承兑报文;

  (4)即期付款条件下或在承兑到期日,客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发出付款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