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支付结算效率及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及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产品定义

  单位结算卡是甘肃银行向对公客户发行的,以磁条/芯片(IC)为介质,凭密码办理绑定账户结算业务的工具。

  第二条 服务功能

  (一)持卡人凭卡、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在本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可办理查询、支付结算、法人投资理财等业务。

  (二)持卡人凭卡、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可在自助设备办理查询、支付结算等业务。

  (三)持卡人凭卡、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可在本行相关电子渠道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四)持卡人凭卡、密码可在POS机上进行实时交易。

  (五)持卡人凭卡在柜面办理转账汇兑业务时须在《甘肃银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业务凭证》(附件4,以下简称(业务凭证))上填写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金额、用途等信息,系统输出打印业务凭证,持卡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 资费标准

  结算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甘肃银行收费价目表》执行,主卡服务年费600元/年,子卡服务年费300元/年。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单位结算卡服务包括:转账汇款、现金存取、POS消费、账户查询、自助回单提取等人民币业务。对公客户须应阅读《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并填写《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表》。明确持卡人信息及结算卡各项业务权限。结算卡提供的服务以申请书确定的业务权限为准。

  (二)单位结算卡功能设置须与其绑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及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单位结算卡所涉及业务应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甘肃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单位结算卡只能由持卡人或取得单位授权的经办人使用,持卡人或授权经办人凭单位结算卡及密 码办理业务,因持卡人或授权经办人使用不当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对公客户及持卡人或授权经办人承担。

  (四)对公客户及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单位结算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有效期5天)或正式挂失。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银行办妥挂失手续的时间为准,挂失程序及效力按 照发卡银行规定执行。

  (五)对公客户或持卡人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对公客户自行解决,与发卡银行无关

  (六)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留存对公客户和持卡人的相关资料,有权向第三方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对公客户及持卡人的资信情况。

  (七)如对公客户或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转借和买卖单位结算卡,以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追究对公客户及持卡人的法律责任。由此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对公客户应予以赔偿。

  (八)发卡银行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结算卡绑定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

  (九)任何一方未按本条款约定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有关本条款的任何疑问、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发卡银行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 保密责任

  (一)对公客户负有对向发卡银行提供的支付权限、支付资料保密的责任。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造成的对公客户付款指令泄露或更改,或由于对公客户原因发出错误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对公客户使用单位结算卡进行的业务往来及相关资料,发卡银行有对第三方进行保密的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政府管制、法规改变等不可抗力以及双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或不能控制的网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条款项下有关义务时,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它事项

  (一)本章程随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定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需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存款人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章程由甘肃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三)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