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定义

  1. 出口信用证通知- 是指我行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或其修改书,经核实真实性后,根据信用证或修改书中的指示将信用证或其修改书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的业务。

  2. 出口信用证交单―是指我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出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和正本信用证及全部修改,根据信用证条款和国际惯例审单后,将单据提交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或开证行,并要求其承付或议付,待收妥款项后按受益人的要求及相关外管政策的规定入客户账。

  功能

  1. 开证银行的保证付款功能。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而且其付款是有条件的,因而保证了出口方在货物出运以后,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货款不致落空。

  2. 融资功能。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可向我行申请打包贷款。出口商备齐单据后如单证相符且开证行在我行有可用的同业授信额度可向我行申请不占客户授信的出口押汇。其他情况下,可申请占用客户授信的出口押汇。

  适用客户

  信用证的受益人适用所有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

  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

  1.通知

  (1)本行收到国外银行通过SWIFT系统发送或邮寄的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修改书、保兑书后,核对信用证的密押或印鉴,确定其表面真实性;

  (2)对来证审查无误后,在正本文件上加盖信用证通知章和正本章,缮制通知面函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2.交单

  (1)客户向本行提交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委托本行进行寄单索汇;

  (2)本行应对非本行通知的信用证进行真实性审核。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后,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对单据进行审核,如有不符,联系客户修改;若客户拒绝修改,需出具不符点担保书,并明示:本行不承担任何收汇风险。

  3.寄单索汇

  (1)本行按照信用证规定,向指定银行寄出单据索汇;

  (2)寄单索汇后超过正常收汇时间仍未收汇且未有任何有关单据信息反馈的,本行向开证行、保兑行或偿付行发出催收电文,跟进收款情况。如遇拒付、拒绝承兑、迟付、短付和不合理扣款等情况,及时与受益人联系,并依据国际惯例与开证行、保兑行或偿付行进行交涉;

  (3)若信用证发生修改或开证行拒付,客户需重新提交单据,由本行按照交单的流程进行审单、寄单。

  4.收汇

  即期付款方式下或在远期付款到期日时,本行收到开证行的头寸报文,电话通知客户到账信息;为客户办理入账。

  5.撤销

  (1)本行收到开证行要求撤销未到期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报文后,在确认受益人未在本行办理该笔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且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书面表示同意的,可以接受开证行的撤证要求,并向受益人收回有关信用证的全套文件。对本行已办理该笔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如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等),且本行融资本息没有得到完全清偿前本行不接受开证行的撤证要求;

  (2)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的,应向本行提交其书面委托书及有关信用证正本的全套资料,同时致电开证行要求其同意撤销信用证。如信用证已使用,应根据信用证正本上背批的已使用金额对未使用部分办理撤销;

  (3)对他行通知的信用证,本行不受理受益人的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