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8.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受让、购置、处置计划或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9.对回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10.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形式作出决议;
11.审议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结果报告;
12.审议代表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
13.审议需经过股东会批准的非豁免的关联交易;
14.修改本章程,审议通过或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15.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6.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7.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18.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9.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0.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