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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借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2日

  甘肃银行借记卡章程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借记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甘肃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甘肃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本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借记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按照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纯磁条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简称“借记IC卡”)。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借记IC卡在纯磁条借记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

  纯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借记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四条 借记卡权属本行,本行是发行借记卡的发卡银行,所属的营业网点为借记卡的发卡银行;依照本章程申领所得卡的个人为持卡人,发卡银行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有权注销或停止使用卡。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申领借记卡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确认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行发行的借记卡为个人卡,个人凭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实名制证件,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申领借记卡。

  第七条 申请办理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发卡银行审查通过后准予持卡人申领。

  第八条 同一客户在本行申领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社保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账户除外。

  客户申领借记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同一代理人在本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第九条 客户在本行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他人代理申领的借记卡、单位以批量形式申领的借记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和密码(小额面签免密交易除外)可在本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智能柜台、电子渠道(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

  持卡人可根据发卡银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还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借记卡的交易情况。

  第十条 借记IC卡除纯磁条卡已有的功能外,还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信息存储功能和小额免签免密功能。

  (一)电子现金支付功能:本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卡内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

  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1000元(含)人民币。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

  借记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凡使用借记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不承担电子现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二)  信息存储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

  业应用信息。

  (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输入密码,支付完成后无需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单笔交易限额境内为人民币1000元(含),每卡每日累计限额为3000元(含),境外以当地限额为准。借记IC卡(除陇原交通卡、陇原交通卡二类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为默认开通,持卡人可在本行任一营业网点、电话银行、个人电子渠道关闭此功能。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借记卡持卡人不得将卡片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的,业务经办人员需核对其证件姓名、身份证号和借记卡显示的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是否相符,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存款人为持卡人本人的,存款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存款人为代理人的,代办无卡存款业务时,存款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须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出示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和代理人相关信息,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营业网点预约。

  第十七条 借记卡持卡人凭借记卡和密码在自助柜员机取现时,Ⅰ类结算账户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不含),取现次数10次。

  持卡人在境外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含他行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自助设备进行借记卡与银行卡转账业务,借记卡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

  借记卡结算主账户若为Ⅱ类结算户,借记卡向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含),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含);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现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含),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含)。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本行自助设备、智能柜台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借记卡被吞,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7个(含)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机具所属营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客户预约领取的吞卡,保管期限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逾期未领回的,吞卡管理机构有权作废卡处理。

  持本行借记卡在他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按该自助设备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跨行业务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规定标准由营业网点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本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营业网点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挂失、重新申领、销户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立即通过本行任一营业网点、96666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或在全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口头挂失分为“5日有效”和“永久有效”,“5日有效”必须在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在办理口头挂失申请日次日起的第6日自动失效。办理正式挂失须按规定缴纳10元的手续费,正式挂失后持卡人可在任一营业网点撤销挂失或者解挂补卡。

  在营业网点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记卡挂失仅为卡片介质挂失,持卡人通过其他介质(如存折)或发卡电子渠道(如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仍有可能正常使用借记卡关联账户。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时,需确认是否同时申请冻结挂失卡关联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借记卡口头挂失期间,或书面挂失未进行业务处理之前,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撤销挂失,办理书面挂失时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回持卡人。

  第二十五条 如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持卡人可在任一营业网点重置密码。密码挂失不能撤销。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在各种交易渠道累计连续5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片,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输入正确密码解除锁定,持卡人无法输入正确密码,持卡人须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重置密码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记卡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原卡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柜员收回并剪毁卡片(包括芯片和磁条)。如借记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借记卡后,方可办理销卡。对遗失或被盗的借记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卡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依法合规经营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发卡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法的借记卡,不得向持卡人因使用借记卡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否则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和主管部门投诉。受理借记卡必须使用POS连线交易,否则因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发卡银行将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四)发卡银行有义务对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五)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六)借记卡所有权属发卡银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在保证发卡银行资金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资格。

  (七)发卡银行对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借记卡,冒领他人借记卡,恶意操作套取利益等不正当情形时,有权暂停直至终止其用卡资格,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法律规定的除外)。

  (九)发卡银行有权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后,对连续二十四个月没有交易、卡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且没有其它关联业务的借记卡,停止交易并进行睡眠卡处理,转睡眠后连续二十四个月没有交易、卡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且没有其它关联业务的借记卡,进行销卡处理。

  第三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消费、查询等业务,如遇拒绝办理,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和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应履行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约定的义务。

  (三)借记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继续有效。

  (四)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五)对发卡银行推出的新的服务功能,除非需要到柜台办理确认手续,否则客户自动享有。

  (六)持卡人需要注销时,交回借记卡。

  (七)持卡人如违反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的款项。

  第六章  计息收费

  第三十一条 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甘肃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不能透支,不计付利息,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 本行发卡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营业场所、本行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金融法规、规章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甘肃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银行神舟兴陇借记卡章程(试行)》(甘银办发〔2016〕432号)、《〈甘肃银行物业卡章程〉和〈甘肃银行物业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银办发〔2014〕206号)同时废止。